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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暫行管理辦法
2017-03-08 14:33:50 來源: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公共服務平臺
第一條 為了加速科技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 原材料及技術改進方案等,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第三條 鼓勵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參與收益分配。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額一 般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 作價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 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者應對該項技術成果合法享有作價出資入股的處分權利, 應保證受讓方對該項技術成果的財產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第五條 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者應當與其他出資者協議約定該項技術成果使用的范 圍、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者對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范圍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六條 作價出資入股的技術成果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由省科技行政管理 部門委托的具有技術成果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 法須由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并辦理確認手續。
第七條 作價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應屬于國家和省頒布的高新技術并經省科技行政 管理部門認定。
第八條 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術成果,需提交下列文件,上 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認定: (一) 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申請書,需載明技術成果的權利狀態,使用權出讓情況及其實 施; (二) 技術成果作價出資人對該項成果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包括專利證書、軟件登記 證書、植物新品種登記證書、專利權受讓合同、技術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 (三) 技術成果入股協議書,以及公司實施該項成果的立項批文或投產計劃; (四) 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五) 科技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后,公司股東應就出資 入股金額達成協議,并將該項技術成果及與之相當的出資額寫入章程。
第十條 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者在公司成立后,應當根據出資協議,辦理技術的權利轉移手 續,提供技術資料,并協助技術的應用實施。違反協議約定,不履行技術成果交 付義務,或超出協議約定保留的技術成果權利范圍使用該成果的,應當向其他出 資者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國家關于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規定,持省級以上科技行 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審查認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其中涉及國 有資產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有產權登記證和有關文件),到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評估人員、有關審核和登記人員應當為技術成果作價出 資入股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對作價出資入股技術成果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享有不高于該技術成果所 占股份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額。
第十四條 股份制科技企業的股權可向本單位職工有償轉讓,向高層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有 償轉讓的股權視其對企業的貢獻,可高于普通職工的三至十倍。
第十五條 科技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對原企業的創辦和發展作出過突出貢獻,起著不 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經職工大會通過,國有科技企業主管部門批準, 可享有不低于原企業凈資產中無形資產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人員為自己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本單位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尋求技術 轉讓和技術入股,單位可將轉讓收入或股份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獎勵給尋求技 術轉讓、技術入股的科技人員。
第十七條 鼓勵省外、境外、國外單位或個人以技術成果向我省內企業入股,股份比例由技術出讓方和受讓方商定。
第十八條 以技術成果和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雙方以技術成果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